被告张月红辩称:(1)张月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张月红接受赔偿款的行为系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已经得到当时审理与执行案件的确认,而且所支付的赔偿款已用于清偿张龙喜的债务、后续治疗护理等事项。
(2)原告百锐特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行为系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无法律依据。(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再次处分,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无反悔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2 年5 月30 日下午,张龙喜与他人在原告百锐特公司所有的东台市金海中路3 号新宁鑫光公寓4 幢904 室进行墙体改装,张龙喜在904 室南阳台东侧墙体凿墙过程中,不慎从九楼南阳台百叶窗处坠落地面而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