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2)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②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组织结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期货经纪公司经营的期货业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①期货经纪业务;
②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③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④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